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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备增、严正伟与沈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备增,严正伟,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刘备增,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严正伟,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萍,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关于刘备增、严正伟与沈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人民币100362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本案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目前人户分离,名下除养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现本院依法冻结其养老金账户。根据规定,养老金系按月发放,账户余额不足以一次性清偿全部案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9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