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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昆山开发区鑫火贸易商行、昆山点点佳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开发区鑫火贸易商行,昆山点点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催1号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鑫火贸易商行。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5号楼52室。负责人:朱云峰,该商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进峰,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昆山点点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黄河南路133号云庭花园3号楼1210室。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裕、王旗辉,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鑫火贸易商行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4425616)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昆山点点佳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申请人昆山开发区鑫火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陈国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绎翔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