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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巩全才与李刚、王巧玲、李学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全才,李刚,王巧玲,李学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559号原告:巩全才,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刚,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巧玲,女,52岁,汉族,农民,系李刚之母。被告:李学智,男,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全才与被告李刚、王巧玲、李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全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全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妮娜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