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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立谦与丁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谦,丁健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534号原告:张立谦,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辛集市人,现住辛集市。被告:丁健康,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本村。原告张立谦与被告丁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健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300元及利息及违约金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至20300元,并放弃利息和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丁健康向原告购买化工原材料,二次共欠原告货款30300元,被告承诺2016年端午节时付清,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应付货款,被告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另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2017年6月18日通过邮政银行向我转帐偿还了1万元,现在被告还欠我货款20300元,我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至20300元,并放弃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12月11日欠条,内容为今欠张立谦货款柒千捌百元(7800)整,丁健康,2015.12.11;2、2016年元月19日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立谦货款贰万贰千伍百元整,22500元,丁健康,2015年元月19号;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亲自书写的只限于购买原材料。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被告丁健康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元月19日给原告打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丁健康偿还欠原告货款20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健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谦货款2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由被告丁健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双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