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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华志申请执行谭定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志,谭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32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志,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8日,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谭定汉,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在刘华志申请执行谭定汉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定汉应给付执行标的644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定汉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银行查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刘华志申请执行谭定汉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6518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华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