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徐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支付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以上财产查找情况朱某某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