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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人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保14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家园A座。法定代表人:赵育刚,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第一幢楼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进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蛟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丰委。法定代表人:刘进华,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吉林省金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世纪���北。法定代表人:王长成,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蛟河市丰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浦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义君,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刘进华,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号14号楼501室。被保全人:韩义君,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蛟河市丰顺粮油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南小蛟河村南小蛟河屯。被保全人:王长成,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金蛟米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建设路19-4-12号。被保全人:刘子龙,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无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号楼***室。被保全人:孟玉文,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号。被保全人:崔玉实,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铁小胡同*****号。担保人:赵育刚,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工街34-1-17号。担保人:赵振宇,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满族,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工街34-1-17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蛟米业有限公司、蛟河市丰顺粮油有限公司、刘进华、韩义君、王长成、刘子龙、孟玉文、崔玉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吉02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东方粮油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蛟米业有限公司、蛟河市丰顺粮油有限公司、刘进华、韩义君、王长成、刘子龙、孟玉文、崔玉实在银行的存款27,1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赵育刚、赵振宇以其享有所有权的七处房屋作为财产担保,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7,156,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限自2017年月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7��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雨杰审 判 员  徐爱忠审 判 员  马毅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