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268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李波、王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李波,王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6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主要负责人:崔家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波,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王容容,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波、王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7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波、王容容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波、王容容银行存款人民币286556.77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