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禄斯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禄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41号被执行人:广州市禄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11层1118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621149。法定代表人:刘禄英。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禄斯商贸有限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禄斯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宇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