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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行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同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同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初132号原告武汉同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55号90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柏翔,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思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松如,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女,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永红,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郑旭,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武汉同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受理。同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第三人韩永红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同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同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雪君速 录 员  徐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