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云高与琚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云高,琚丽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168号原告:温云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丽明。原告温云高与被告琚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温云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云高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竹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