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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浩楠、李婉秋与被告姜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楠,李婉秋,姜国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822号原告:徐浩楠,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李婉秋,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姜国军,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徐浩楠、李婉秋与被告姜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徐浩楠、李婉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浩楠、李婉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浩楠、李婉秋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