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浩楠、李婉秋与被告姜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楠,李婉秋,姜国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822号原告:徐浩楠,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李婉秋,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姜国军,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徐浩楠、李婉秋与被告姜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徐浩楠、李婉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浩楠、李婉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浩楠、李婉秋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