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家美、周成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美,周成满,朱克华,刘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朱家美,女,汉族,1925年7月26日生,住合肥市经开区,申请执行人周成满,男,汉族,1927年4月21日生,住合肥市经开区,被执行人朱克华,男,汉族,1951年4月21日,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维琼,女,汉族,1963年5月29日,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580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58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小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