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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吴某某、闫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林,吴善芬,闫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473号原告:徐某某,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该所居民区。被告:吴某某,女,1971年4月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闫某,女,1999年11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闫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蕊人民陪审员  刁百霞人民陪审员  郝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