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与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27号原告: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被告: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原告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第四盐场与被告海兴县小山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郭惠歆审判员 呼金昌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