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志、连彩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连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林志,男,199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连彩兰,女,199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连彩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人林志赔偿款72,13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82元,合计人民币73,113元,但被执行人连彩兰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彩兰在银行的存款73,113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彩兰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佐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