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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446号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48902072。法定代表人:吴耀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铭华,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第三工业区广田路华丰科技园九栋厂房,注册号440306107531787。法定代表人:周志才。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建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