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贾晓光与衡水果奇遇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光,衡水果奇遇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123号原告:贾晓光,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周通区。被告:衡水果奇遇超市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滏兴国际1-473号。法定代表人:梅子奇,该公司经理。原告贾晓光与被告衡水果奇遇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贾晓光称与被告衡水果奇遇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庭下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贾晓光负担。审判员 卢伟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