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项文学与陈月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文学,陈月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89号申请执行人:项文学,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陈月教,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文学与被执行人陈月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月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文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项文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9737元,在本执行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