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刘智文与陈大发、李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文,陈大发,李清霞,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民初3428号原告:刘智文,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大发,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清霞,女,1988年4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锋,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刘智文与被告陈大发、李清霞、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大发、李清霞、谢锋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智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大发、李清霞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实际数额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谢锋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被告陈大发、李清霞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即每月4000元,并提供被告陈大发、李清霞夫妻共有的位于赣州市章××区章江北大道××号蔚蓝半岛××栋××号店面作为借款抵押。被告谢锋为被告陈大发、李清霞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将200000元转入被告陈大发账户。借款后,被告陈大发、李清霞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13日,但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陈大发与被告李清霞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证据2、《借款合同》(原件)及转账回单(原件),证明被告陈大发、李清霞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被告谢锋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0元。被告陈大发、李清霞、谢锋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且与本案存在关联,因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4日,被告陈大发、李清霞由被告谢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即每月4000元,利息按月支付。乙方(即被告)将位于赣州市章××区章江北大道××号蔚蓝半岛××栋××号店面作为抵押,在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滞纳金、违约金时,甲方(即原告)有权无偿收归甲方所有和经营。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预先垫付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陈大发账户转款50000元,次日再转款150000元,共转款200000元至被告陈大发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13日。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智文与被告陈大发、李清霞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锋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大发、李清霞、谢锋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大发、李清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智文借款200000元;二、由被告陈大发、李清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智文200000元借款之利息(即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随本请);三、由被告谢锋对上述一、二项被告陈大发、李清霞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陈大发、李清霞、谢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怡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