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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秋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秋娜,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宋秋娜,女,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赵国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宋秋娜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16)第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81884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庆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