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天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天才,邓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芦山县芦阳镇东风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灵汐,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该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天才,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被执行人:邓宗琼,女,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天才、邓宗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为106401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天才、邓宗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26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