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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820王栋与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820号原告:王栋,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志,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霍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兆明,董事长。原告王栋与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4元,由原告王栋承担。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志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