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延平、黄烧火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延平,黄烧火妹,吴马木,黄钟生,赖发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88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584XJ。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树,男,系原告策武信用社客户经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延平,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烧火妹,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马木,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钟生,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赖发生,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延平、黄烧火妹、吴马木、黄钟生、赖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