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李士民、程相君、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李士民,程相君,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东路。被执行人李士民,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王母泉村四街**号。被执行人程相君,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谢旗营镇后高村*号院。被执行人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东三环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李士民、程相君、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