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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代良与王木花、苏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代良,王木花,苏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547号原告:白代良,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龙,四川法之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木花,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苏德全,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白代良与被告王木花、苏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白代良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代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木花、苏德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白代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代良负担。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 记 员 骆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