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代良与王木花、苏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代良,王木花,苏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547号原告:白代良,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龙,四川法之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木花,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苏德全,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白代良与被告王木花、苏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白代良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代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木花、苏德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白代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代良负担。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 记 员 骆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