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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388号原告:陈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衢江区。被告:彭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未交纳),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姚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舒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