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388号原告:陈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衢江区。被告:彭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未交纳),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姚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舒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