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贵州黄平牛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冉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贵州黄平牛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冉孟军,赵莉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凯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住所地:凯里市北京西路*号邮政大厦*楼。负责人:杨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必立,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职员,住凯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黄平牛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平县旧州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邓叶松。被告:冉孟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赵莉萍,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被告贵州黄平牛老大食品有限公司、冉孟军、赵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360元,减半收取221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粟周萍审 判 员 肖艳婷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顺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