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岩锋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锋,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894号原告:王岩锋。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连柱。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一方广场F418-F419。经营者:邓桂柱。被告:周延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锋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王岩锋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舒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