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7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绪吉、吴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汪绪吉,吴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502号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城市绿苑东区19幢商业2、商业2上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52525U。法定代表人:杨修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峰,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绪吉,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晋,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绪吉、吴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和解,被告汪绪吉、吴晋当庭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汪绪吉、吴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林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