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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文军与哈斯布和民间 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军,哈斯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军,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哈斯布和,男,1982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贾文军申请执行哈斯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哈斯布和在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二、将被执行人哈斯布和在X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内的存款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SSSSSSSSSSSSSS。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一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