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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7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等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孔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4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龙舒村。被执行人:徐邦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许存林,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邢科宝,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孔令贵,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孔令贵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孔令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326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存林、邢科宝等钱款人民币314,44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