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3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4361郭阿宏与盐城市城南新区丽晶大酒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阿宏,盐城市城南新区丽晶大酒店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361号原告:郭阿宏,退休职工。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丽晶大酒店,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解放南路八菱花园大门南侧。经营者:陈林国。原告郭阿宏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丽晶大酒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阿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阿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阿宏负担。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