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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贾世亭,淄博澳运达建陶有限公司,胡立强,淄博新东源陶瓷有限公司,宋家东,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孙亮,宋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法家村北首。法定代表人:贾世亭,经理。被执行人:贾世亭,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澳运达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赵瓦村。法定代表人:胡立强,经理。被执行人:胡立强,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新东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金马村。法定代表人:宋家东,经理。被执行人:宋家东,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孙亮,经理。被执行人:孙亮,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宋迎,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淄博澳运达建陶有限公司、淄博新东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佳汇陶瓷有限公司、胡立强、贾世亭、宋家东、孙亮、宋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