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与新加(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新加(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385号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余子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华,男。被告:新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LEEHERKIATHERMAN。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公司)与被告新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贵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