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亿泰达合金(营口)有限公司与郑州大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亿泰达合金(营口)有限公司,郑州大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386号原告:中亿泰达合金(营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州大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亿泰达合金(营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