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卢波与蔡万华欧力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波,蔡万华,欧力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77号申请执行人卢波,男,生于1979年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蔡万华,男,生于1980年7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欧力铭,女,生于1979年4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履行义务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77号案终结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须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