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龙飞、王文礼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飞,王文礼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飞,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礼,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上诉人龙飞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礼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龙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政远审 判 员 李 帅代理审判员 孙 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