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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龙飞、王文礼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飞,王文礼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飞,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礼,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上诉人龙飞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礼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龙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政远审 判 员  李 帅代理审判员  孙 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