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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闫小明与夏光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明,夏光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闫小明,男,1985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夏光宾,男,1984年4月28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闫小明申请执行夏光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30万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已执行到位23600元及执行费4400元。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郝成才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