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波,张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582号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尹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波,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张会芳,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波、张会芳、刘治富、张玉兰、张本宁、王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建波名下位于荣成市滕家镇东初家村村南44亩地(承包期限至2041年12月1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砖结构外墙;二、查封被申请人张会芳名下位于荣成市滕家镇于家庄村村南46.6亩地(座落于花山后姜子夼,东至隋建玲承包地西边,南至彭召强承包地北边,西至张家庄村地界,北至河北村地界,承包期限至2044年12月31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打地基的样板房四间、果树5500棵;三、查封被申请人张会芳名下位于荣成市滕家镇于家庄村花山顶荒山42亩地(西至彭召强承包地东边,北至张建波、隋建玲承包地南边,东至丛日模果园西边,南至郭建波猪场后村道北边,承包期限至2064年12月31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果树5000棵;四、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五、查封期间,对被查封财产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萌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