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再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尚建文与北京创想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祥东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尚建文,北京创想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祥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再8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尚建文,女,1961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想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26层3012。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创想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审被告:朱祥东,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再审申请人尚建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创想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祥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4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京03民申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建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人购买高铁票受限,经查是因北京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告朱祥东一案执行被列入黑名单。再审申请人从未与任何公司和个人签订过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北京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自然人担保(反担保)保证书非再审申请人签署,对朱祥东与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再审申请人尚建文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祥东曾于2013年带领一名女性冒充再审申请人尚建文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经法院鉴定笔迹非再审申请人所写。这是朱样东的惯用伎俩。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7月与朱祥东离婚,与朱祥东无共同债务。二、原审程序违法。案件审理判决期间,再审申请人尚建文并未收到任何案件信息,就进行了审理判决,违反案件审理判决法律程序,该案审理过程存在严重瑕疵。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送达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撤销再审申请人对原审判决书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被申请人的答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送达程序合法,同意原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尚建文在再审中提交了一份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自然人担保(反担保)保证书》上签名处的“尚建文”与检材中的“尚建文”不是同一人所书写。因《自然人担保(反担保)保证书》的真伪关系到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影响着再审申请人尚建文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400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迎新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