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茂锋隆纺织品经营部与吴洪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茂锋隆纺织品经营部,吴洪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茂锋隆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贸中心11幢08号。经营者:胡志海。被执行人:吴洪灼,男,1981年9月18日出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茂锋隆纺织品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洪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洪灼应付申请人广州市增城茂锋隆纺织品经营部169629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洪灼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洪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洪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3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