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牛德印与张军卫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德印,张军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牛德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军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德印与被执行人张军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军卫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卫返还搅拌机1台(3.5)、床垫41块、工程车灰车2辆、板车2辆、配料机1台、安全帽24个、16平方塔吊线150米、4×6平方的砸磺机线100米、铁锹6把、灰斗23个、水准仪1台、水管25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艳冬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