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定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定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487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大道27号4幢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6526D。法定代表人:廖代斌,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男,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勇,男,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闫定福,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定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诗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