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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伊兆全、伊兆胜、伊兆富、王凤英与伊桂兰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兆全,伊兆胜,伊兆富,伊桂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1民初97号原告:伊兆全,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兆胜,男,1961年7月2日出生,住东京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兆富,男,1956年1月5日出生,现住东京城林业局。被告:伊桂兰,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兆全、伊兆胜、伊兆富诉被告伊桂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兆全、伊兆胜、伊兆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兆全、伊兆胜、伊兆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兆全、伊兆胜、伊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君人民陪审员  邓 彬人民陪审员  谭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