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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66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代孝明申请执行杨廷友、李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孝明,杨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668号之七申请人:代孝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被执行人:杨廷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李长久,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年20向被执行人李长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街道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廷英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其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