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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806号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183号附8号(体育馆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62469。法定代表人:胡绍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旸,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丽霞,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