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民初269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刘彦,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新民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在婚前一直在国外打工,且不是经常回国。我与被告恋爱后一直相处挺好,可是在婚后因为种种原因,原告又回到了国外打工,后被告说亲属生病了就到抚顺去照顾她的亲属,我找过被告多次一直没有回来,现没有办法只好要求离婚,我们没有财产和外债且无子女,现在我们既然不能一起生活了,所以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被告婚后相处的挺好,2016年12月8日我母亲做脑瘤手术,原告不让我去护理我妈,让我和他一起出去打工,我没有去,原告在11号前后自己出国打工,是原告不和被告一起生活的,我去抚顺也是在打工上班,而且原告多次逼着我办离婚手续,我一直没有签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于双方登记前给被告彩礼款10万元后,于2016年5月24日办理了登记结婚,并未举行婚礼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琐事被告离家,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一直没有回来,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新民市法哈牛镇韩三家子村委会证实一份,证明谷桂芝、刘洪江、杜士明出具的证实及证言经庭审确认,本院采纳,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生活期间感情较好,应认定双方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虽被告未出庭,但不能免除原告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本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多做批评与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婚姻是有前途的,是能够共同生活下去的。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彩礼款10万元的问题,因原、被告尚不够离婚的条件,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