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0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九棵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九棵树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546号原告:李国栋,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九棵树店,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60XXXX。负责人:关勇。原告李国栋与被告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九棵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国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国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