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翠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凤,张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43号申请执行人:吴翠凤,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张松志,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延庆监狱。本院在执行吴翠凤与张松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张松志,查封其名下车辆,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松志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吴翠凤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松志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自: